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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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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34-4 條
外國人完成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入國講習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前項外國人因故未完成入國講習者,雇主應安排其於入國日起九十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入國講習網站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
EN
第 34-1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之工作者,應於外國人入國日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同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安排外國人於入國日起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入國講習。
二、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之檢查。
三、申請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