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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N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EN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或其他保險業務時,應就執行業務有關之各項文件確認其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