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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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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34 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香港或澳門資金係指:
一、自香港、澳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
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香港、澳門之資金。
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34 條
香港或澳門資金之進出臺灣地區,於維持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穩定之必要時,得訂定辦法管理、限制或禁止之;其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同其他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