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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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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第 34 條
戰時或遇有變亂,或依憲法為急速處分時,得依中央政府命令之所定,禁
止或限制出版品關於政治軍事外交之機密,或危害地方治安事項之記載。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