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延繩釣漁船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於作業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
二、延繩釣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時,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立即於魚體適當處繫上太平洋黑鮪標籤。
三、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於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太平洋黑鮪標籤,或未於卸魚時在魚體適當處繫上申領之太平洋黑鮪標籤。
四、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船長或定置漁業之漁業人捕獲太平洋黑鮪後,未依第十八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捕撈位置、每尾體重體長,或延繩釣漁船船長未通報標籤編號。
五、延繩釣漁船太平洋黑鮪漁獲之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未依第十九條規定立即繫上未使用之替換標籤,或未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該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
六、延繩釣漁船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於進港卸魚時繫上太平洋黑鮪標籤。
七、當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停止捕撈期限屆至後捕獲太平洋黑鮪者,已丟棄該漁獲但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通報。
八、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指定卸魚港口卸魚時,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預定卸魚港口、日期、本船所捕撈及載運他船之太平洋黑鮪尾數。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
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
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
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於作業前,漁業人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始得進行捕撈。
延繩釣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時,應立即於魚體適當處繫上太平洋黑鮪標籤。
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漁業人應於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太平洋黑鮪標籤,並於卸魚時在魚體適當處繫上。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之船長,或定置漁業之漁業人,應於捕獲太平洋黑鮪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捕撈位置、每尾體重體長。延繩釣漁船之船長應同時通報標籤編號。
捕獲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時,應即丟棄,並依前項規定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延繩釣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所綁繫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未使用之替換標籤,同時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該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
延繩釣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太平洋黑鮪標籤,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魚時繫上太平洋黑鮪標籤。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公告停止捕撈期限屆至後,捕獲太平洋黑鮪者,應即丟棄,並依第十八條規定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第二十三條所定港口卸魚,漁業人或船長應於進港二十四小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預定卸魚港口、日期、本船所捕撈及載運他船之太平洋黑鮪尾數。但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之位置距離卸魚港口未達一百浬,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得於進港前為之。
漁船卸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派員檢查、詢問,並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