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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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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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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4 條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三規定向漁會提出保證。
漁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漁會負擔。
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漁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漁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26-3 條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向漁會保證。
前項不動產或保險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