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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經前項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