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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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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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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第 34 條
市場依第三十二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
EN
第 32 條
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