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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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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第 34 條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於實機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擔任實際操控及未實際操控駕駛員至少二百四十小時:
一、實機飛航應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並包括不正常飛行姿態預防及改正訓練、夜航及儀器飛航。
二、具多組員渦輪發動機飛機操作經驗或於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得相等操作經驗。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
EN
第 25 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四十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五小時:
一、經由飛航教師帶飛二十小時以上。
二、越野飛航時間五小時以上。
三、單獨飛航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
(一)單獨越野飛航五小時以上,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二百七十公里以上,並在另兩個不同機場各作一次完全降落。
(二)應在具有塔臺管制之機場作三次以上之完全起降。
四、申請夜航檢定時,應在夜間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訓練;未申請夜航檢定者,其檢定證上應註記禁止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