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申請人或管理者完成電臺架設,經報請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申請人或管理者配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要求變更無線電臺發射頻率時,應重新申請架設許可,經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合格後,換發電臺執照,主管機關並得免收相關審驗費及執照費。
第一項電臺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不得超過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取得網路設置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
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附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換發執照前得辦理審驗。
前項換發執照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執照期限依第三項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或用戶人數、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之費用分攤方式或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
三、網路建設及建設時程之可行性。
四、對我國學術水準、教育普及或電信產業發展的貢獻度。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及管理者維運能力。
六、計畫書是否違反本辦法所定事項。
七、是否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主管機關得就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申請案件之設置計畫書中項目或內容予以刪減。
數申請人規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涵蓋地理範圍有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申請案之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使用無線電頻率。
主管機關為電信發展之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之一部或全部,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
經主管機關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設置計畫變更。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前項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執照。
前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提出換照。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第二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照,於原設置目的已達成且無延續之必要時,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依第二項換發之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
前項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執照。
前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提出換照。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第二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無新增實驗項目且無延續當前實驗項目之必要。
二、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依第二項換發之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執照之屆期換照準用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