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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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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第 34 條
託運人於託運物品時,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申報之保償額,如超過包裹或貨物交付期間屆滿日到達地市價與因未交付而使託運人或受貨人蒙受其他損害之合計額時,該超過部分之保償額無效,超收之保費,不予退還。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0 條
旅客或託運人託運物品,得依鐵路機構規定申報保償額,並繳納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