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N
第 34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實施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