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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商業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人員抽查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除前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