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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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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應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
設備及該設備坐落之土地,以財產作價方式移轉與其投資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