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EN
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必要時得令受刑人向指定處所報到。
前項指定時段,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之。但經監獄、作業協力單位及受刑人同意,不在此限。
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後段之情形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時段回監者,應儘速報告監獄。
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
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並按作業性質,使受刑人在監內、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為之。監獄應與受刑人晤談後,於個別處遇計畫中訂定適當作業項目,並得依職權適時調整之。
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
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其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罪論處。
第二項在監內、外作業項目、遴選條件、編組作業、契約要項、安全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職業訓練項目,提升訓練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