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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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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第 34 條
違反依第十六條管理辦法所定有關禁止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或其他管理事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16 條
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