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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N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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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3 日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