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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依兵役法第四條規定應免役者,役齡男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定。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