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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係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一之公司:
一、都市更新業務。
二、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
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務。
四、特定專用區開發業務。
五、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務。
六、新市鎮或新社區開發業務。
七、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務。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實施者為新設立公司,並以經營都市更新事業為業者,得公開招募股份;其發起人應包括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且持有股份總數不得低於該新設立公司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屬公開招募新設立公司者,應檢具各級主管機關已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前項公司之設立,應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土地、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優先參與該公司之發起。
實施者為經營不動產投資開發之上市公司,為籌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財源,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限制。
前項經營不動產投資開發之上市公司於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時,應檢具各級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