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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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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本條例規定最小坵塊面積,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土地之短邊十公尺計算之面積為準。
前項標準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按原有位次分配之土地不適用之。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22 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