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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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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第 34 條
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27 條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 28 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