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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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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第 34 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43 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