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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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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EN
第 34 條
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33 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