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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黨法 EN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政黨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