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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少年法院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將少年交付觀察時,應於裁定內指定其觀察期間,並得就應觀察事項為適當之指示。
少年經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觀察時,少年調查官應與各該受交付者隨時保持聯繫,並為適當之指導。
前二項觀察之執行,除另有規定外,得準用有關執行保護管束之規定。
少年調查官應於觀察期滿後十四日內,就觀察結果提出報告,並附具對少年處遇之具體建議。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
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
少年法院得依職權或少年調查官之請求,變更觀察期間或停止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