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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339 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1.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17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仍未依約履行還屋之義務,致被上訴人因而受相當 於租金額之損害,固屬違背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難免於賠償之責 ,顧此種因遲延返還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揆與因故意侵權行為而 負擔之債並非相同,故上訴人以所支出之修理費互相抵銷,即不在同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不得抵銷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