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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總結報告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應包含對下列事項之現況評估及建議:
一、適用案件範圍及例外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要件。
二、選任程序。
三、準備及審判程序。
四、評議程序及評決方法。
五、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科刑。
六、被害人保護及照料措施。
七、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判決。
八、上訴審、抗告審之審查。
九、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事項。
十、國民參與審判對法令解釋及法律適用之影響。
十一、法官、檢察官、律師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情形、辦理意願、人力配置、國民法官專庭及與專業性提升有關之事項。
十二、審判外資訊對公平審判可能之影響。
十三、一般國民參與審判之資格、權利、義務、參與意願等事項。
十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職權、義務、負擔、處罰等事項。
十五、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等措施。
十六、辦理國民參與審判相關事務之行政組織、人事、資源配置,及與行政事務執行之專業性、效率性提升有關之事項。
十七、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有關之事項。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成效評估委員會應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其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以及未來法律修正、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