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36 條
自訴案件之判決書,並應送達於該管檢察官。
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1.
裁判字號:
廢
31 年上字第 20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第六條,僅規定刑事訴訟告訴人 ,對於縣司法處或縣政府之判決,得向巡迴審判推事上訴。至對於 巡迴審判推事所為第二審判決,該暫行辦法並無告訴人得為上訴之 明文,則依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及第三百三 十六條各規定,告訴人既非當事人,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 刑事訴訟告訴人,依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除對於縣司法處或縣政府之判決,得向巡迴審判推事上訴外,其 對於巡迴審判推事所為第二審判決,並無得為上訴之明文,依同辦 法第一條第二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六條各規定, 告訴人既非當事人,自不得獨立提起第三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