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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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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34 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1.
裁判字號:
30 年渝上字第 4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法院未命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固屬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 定,惟此規定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當事人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 異議,而為本案之辯論者,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責問 權即行喪失,嗣後不得更以此項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為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