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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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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2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公開其會議紀錄之全部或一部,或相關討論、決議事項。
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適時擇要公告成效評估委員會實施調查或研究之成果。
前項資料之公告,應注意不得涉及影響審判公正、違反保密義務之內容,且遵循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為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
第 31 條
司法院為說明國民法官制度運作現況及成效,得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之相關統計並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