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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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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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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30 條
法院應將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通知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
1.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26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所謂非有必要情形不得為與本案 無關之訊問,係指其訊問事項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毫無關涉者而言, 此項法文,純為節省訊問之無益勞力及時間所設之訓示規定,即或 有所違反,亦不發生違法問題。 (二)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 條規定,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人為之,故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 祇定檢察官對於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並非以檢察官之 出庭陳述為必要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