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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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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33-2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給付返還規定,於受益人、請領人及法定繼承人準用之。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27 條
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不符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