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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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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EN
第 33 條
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公共電視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30 條
公視基金會之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公視基金會之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由總經理編製後,報請董事會審議。
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 32 條
公視基金會應於事業年度終了後,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詳列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