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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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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N
第 33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同一場所,指一定區域內,各開發場所環境背景因子類似,且其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者。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15 條
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得合併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