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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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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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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EN
第 33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飼料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26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第 27 條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