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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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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第 33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製造廠商作為食品原料者,不在此限。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49 條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