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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前條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
(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向金融機構、員工、關係人、其他個人或機構借入之款項,應分別揭露。
二、應付票據:指衛生法人應付之各種票據。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三、應付帳款:指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應付捐贈款:指因對他人為捐贈承諾而發生之應付款項。有條件捐贈承諾則應俟條件滿足後,方認列為負債。若衛生法人保留撤銷承諾之權利,該捐贈承諾不應認列為負債。
五、其他應付款:指應付薪資、應付稅捐及其他非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捐贈款之應付款項。
六、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七、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其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有特別約定事項者,應予揭露。
八、遞延收入-流動:指因下列事件所發生之預收款項:
(一)捐贈人得撤銷或要求返還移轉予衛生法人之資產。
(二)條件達成或免除前之附條件捐贈承諾。
(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所認列之流動遞延收入。
九、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捐贈款及其他應付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折現金額影響不大者,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流動負債,指下列各項負債:
一、衛生法人因營運而發生,且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之負債。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負債。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即使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
四、衛生法人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