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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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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3 條
研發成果公告徵求授權三年以上未商品化或實際運用者,執行單位得公告有償讓與,不受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並報資助機關備查。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
第 25 條
研發成果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以讓與方式較能有效運用者,執行單位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有償讓與被專屬授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