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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蒸汽機與渦輪機用為主輔機者,其特別檢查,除依前條之規定外,並應按下列規定施行:
一、蒸汽機之工作部門包括隔艙壁之停止閥、操縱閥、汽缸、活塞、閥及閥動裝置、連桿、十字頭及其導路、曲柄軸等應拆開檢查。
二、蒸汽渦輪機之葉、轉子、停止閥、軸、填函蓋、推力與調整軸承連同排油與封密管等均應予檢查。
三、廢氣渦輪機、轉動機構、離合器及電動馬達等應拆開檢查;內部推進軸之各錐形端亦應予檢查。
四、蒸汽主管使用十二年後之每一次特別檢查,應擇一段移開檢查。同時為便於檢查,應將足夠之外包隔熱物移除,並以二倍之工作壓力作水壓試驗。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確定其管厚,以決定將來之工作壓力。
五、冷凝器應作檢查,修理時應予試驗。
六、安全設施應加以檢查及試驗。
船舶檢查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
現成船施行機器特別檢查時之一般規定如下:
一、所有通海之開口連同其閥與旋塞等應作內部檢查,其固定於船殼之部分亦應檢查。
二、與推進及安全有關之泵及抽排水系統包括閥旋塞、管路及過瀘器等應予檢查,其他之系統,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亦得予試驗。
三、除推進軸應依推進軸之檢查規定外,其他之軸、推力軸承、主軸承及中間軸承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但軸承之下半邊在中心線及磨損狀況良好情形下得免於曝露檢查。
四、操舵機器及其附屬裝置應予檢查並作操作試驗,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五、主輔機與軸承基座之鎖緊螺栓與墊應予檢查。
六、空氣容器應作內外部檢查,其裝置、閥與安全設施亦應予檢查。容器不能作內部檢查時,則應作水壓試驗,其試驗之壓力應與新製之規定相同。其安全閥應予試驗校準。
七、非由船體結構形成之油櫃以及其裝置應予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按新油櫃之規定試驗。
八、減速齒輪裝置、齒輪齒、輪幅,軸及軸承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九、熱交換器應予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得打開作更進一步之檢查。
十、錨機應予檢查。
十一、水系統包括閥、旋塞、過瀘器及水排出器,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並在工作狀況下予以試驗。
十二、空氣壓縮機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並調整其安全閥。
十三、淡水機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並調整其安全閥。
十四、機艙遙控之快閉閥應予檢查,並在工作狀況下試驗。
十五、鍋爐之給水泵、燃油泵以及鍋鑪水之循環泵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