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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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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33 條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異議,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異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三、證據名稱及件數。
四、異議提出之年、月、日。
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36 條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期間,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