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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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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33 條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核准編定
之工業區範圍內公有土地,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
地面積不超過編定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得不受土地
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前項公有土地讓售價格,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
價標準計算。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