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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申請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檢具身分證,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補助領據,申請者提出申請後,同一戶內之成員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委託他人申請者,受託者除應備妥前項文件外,應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受託者之身分證供查驗。
申請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第一項期限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並補行提出申請。
申請第一項補助經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可後撥付補助款予申請者。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