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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園區內設立之機構不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管理局得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管理局並得停止園區事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管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得向園區內設立之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六條規定掌理之事項,除依規費法收取規費者外,得收取服務費,各機構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服務費之範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