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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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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33 條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提出之學生獎懲事件,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之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其延長應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
第 27 條
獎懲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三、審議大過之學生懲處事件。
四、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五、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