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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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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33 條
除第七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第 7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中心內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