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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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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EN
第 33 條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約定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或回饋予對方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致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依前項規定受處罰時,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15 條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