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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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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第 33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廢
46 年判字第 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當事人不服海關所為罰金之處分聲明異議,該關如認為有逃亡之虞,或執 行顯有困難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其處分為罰金者,得 令提出保證金,由海關稅務司暫行保管,保證金數額,由稅務司依照案情 酌定之。本件原告所稱扣留款項與罰金總額幾已相等,既非事實;而凍結 在銀行之款,必須經原存款人出具支票,方能提取。原處分官署鑒於此種 情節,認為罰金之執行顯有困難,故依據案情,責令繳付與罰金相等之保 證金,其酌情裁量,於法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