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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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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第 33 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勘定單季田及輪作田時,應依規定期間,按地段逐筆填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申請辦理。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輔導或代填申請書。
前項申請書由各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印製發交各鄉、鎮、市(區)公所免費供應申請人使用。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
EN
第 32 條
臨時性單季田、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之勘定,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參酌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時間,分別訂定公告,以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後三十日內為受理申請期間,函由各鄉、鎮、市(區)公所接受申請。但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經核定有案者,免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