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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自一百十年五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
警察機關人員之陞遷,應依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如附件一)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陞遷序列人選陞任。
警察大學人員之陞遷,應依該大學陞遷序列表(如附件二)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陞遷序列人選陞任。
本部警政署本於任務特性與考核及選拔並重原則,應依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遴選資格條件(如附件三及附件四),辦理各該職務人員之遴任作業。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陞遷序列表順序或未依陞職積分順序陞職者,應自陞職之日起管制二年,始得陞遷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