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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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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33 條
污水抽水站設施除分流制之污水下水道抽水量採用計畫最大時污水量,合流制下水道抽水量採用計畫污水截流量外,依第十六條規定。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
第 16 條
雨水抽水站設施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形上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並應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計採用計畫逕流量。
三、吸水位應以流進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決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設計。
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
五、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